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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09-02 17:00: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良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剔除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第七条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査、质量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

  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

  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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